商业银行“涉农产业链综合融资”的 运作模式和推进思路

作者:杨颖  来源:  日期:2016年6月27日

如何将金融支农惠农落到实处,打通金融进村最后一公里的距离,商业银行可以对涉农产业链、核心企业、上游农业客户(农户、家庭农场等)的可交易性权益等资源,在授信模式方面进行整合,用以实现对涉农核心企业为载体的上游农业客户的融资支持。

 一、产业链综合授信的运作模式

以核心涉农企业作为授信载体,将拟给予上游农业客户的授信转移至核心企业统一承载;以农户与核心企业签订的供应合同为基础,每个上游农业客户作为授信的承贷主体,利用供应链融资的模式,占用核心企业的授信额度。核心企业为上游农业客户提供担保,上游农业客户则以土地经营(使用)权、林权、水域滩涂养殖权、海域使用权、集团股权等产权进行抵质押,或对核心企业提供反担保,以形成“核心企业 上游农业客户 可交易产权”的“涉农产业链综合授信模式”,推动全省涉农产业授信模式的发展。

(一)把握农业产业链节点 推动供应链金融在涉农行业的运用

农业产业链是从原材料生产到采购,从农产品加工到食品生产,一直到食品端的零售,是从田间到餐桌的产业链条,链条上的各个参与主体,包括农民、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贸易公司,加工企业、食品生产企业等都被上下游节点的需求和供应关系紧密结合在一起,通过资金流、物流、信息流的链接从而形成了农业供应链。在农业供应链的各个节点中,通过抓住加工与生产这两个环节的核心企业,开展相关供应链金融。同时如造纸、农机等涉农行业在满足自身相应授信条件下,也可比照此模式开展此类业务。

“涉农产业链综合授信模式”主要是借助核心企业对供应链的管理功能,对分散型的上游农业客户贷款进行批量化操作,低成本、低风险开展业务,解决农村要素资源流转操作困难、抵质押实现手续繁杂、信息不对称、农村金融风险控制成本高等瓶颈问题,将核心企业与上游农业客户的供应关系,核心企业的担保与上游农业客户可交易产权资源等有机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以工带农、以农促工、产融协同”的良性机制,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推动土地集约化经营和拓宽农民收入渠道,有效提升涉农金融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基本原理

农业供应链是构成农业产业链的基础,在其发展过程中,供应链各环节的资金需求为开展农业供应链金融创造了前提条件。农业供应链金融的本质是将整个农业产业链的价值、成本、可交易资源等要素纳入信用评价对象,主要通过以核心涉农企业为重点的农业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交易关系,对上游农业客户承贷量进行支持;利用核心企业提供的担保,对产业链中信用等级较低的上游农业客户进行增信;上游农业客户则通过“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林权使用权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抵押、农村土地房屋的确权抵押”等方式提供担保或对核心企业提供反担保,从而有效地增强农业产业链的整体融资能力,解决处于相对弱势的上游农业客户的融资难问题。

 二、工作推进思路

(一)确定名单

1、遴选并确定“涉农产业链综合授信模式”的“核心企业”名单

核心企业是指在整个供应链中具有重要地位、有能力影响链条中其他成员的企业,是供应链的物流中心、信息中心和资金周转中心,在市场经营行为中承担组织者和管理者的职能。在涉农产业链中核心企业一般以“定向为上游农业客户提供包括种子、农机、种苗、技术等在内的生产要素,帮助其完成种植、养殖的过程,并对产成品进行回购再加工”等形式开展经营。选择标准可参考如下:

1)评级为AA-8级)及以上大中型企业客户;

2)包括涉农贷款担保额度在内的核心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得超过65%

3)合作密切,且可以配合提供其上游稳定客户的名单、提供担保等。

4)具备对上游农业客户的管理控制能力,对可交易抵押产权的处置能力;

5)存量客户,结算占比不低于40%

6)在经办机构开立“涉农产业链”业务保证金专户。综合考虑核心企业的的行业、上游农业客户群体状况、拟给予的授信额度等要素,可设定不同的保证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上游农业客户总授信额度的10%(含),保证金必须专款专用,当所担保的贷款出现逾期时,应实施保证金扣划代偿,保证金或代偿资金不足部分应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补足;

7)实际控制人品性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其家族成员无不良记录,且均不涉及民间借贷行为。

2、审慎选择优质的上游农业客户群

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有当地常驻户口且居住2年以上,有固定住所;

2)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及良好的还款意愿和行为习惯;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从业经历不少于2年;

3)以家庭农场模式开展业务的需符合当地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并合法注册;

4)家庭农场需具备一定的养殖种植规模,上年度实现盈利,经济作物种植以及养殖业应持有订单、与核心企业形成稳定的供货关系或有其他稳定的销售渠道;

5)农户以其所有权、家庭农场以其获得的使用权,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种植养殖、水域滩涂等可交易产权证明文件,和购销合同或其他农业生产经营证明等;

6)在经办机构开具个人结算账户并承诺贷款发放后相关交易资金的结算通过建行办理;

7)借款人和配偶、直系亲属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嗜好、无不良记录、无民间借贷。

(二)一户一策制定综合授信方案

对“涉农产业链综合授信模式”的方案设计要求做到“一户一策”,即针对区域环境、企业特征、农业客户群体等各方资源的不同性,逐个研究供应链融资和流程控制方案,合作模式,逐户制定适用的产品、风控模式和授信方案。应在方案中明确核心企业自用额度多少、上游农业客户额度多少,测算依据及测算方法,并明确上述额度原则上不可串用。为做好授信方案,需要经办机构在前期进行充分调研。

1、对核心企业的调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1)核心企业所属集团及本身的经营状况、需求情况;(2)核心企业及其所处产业链的运行模式、结算模式、装备技术水平、卫生防疫能力、产品安全质量控制能力及既往运营情况等;(3)核心企业对核心企业对上游农业客户的管理控制能力、控制形式、掌控程度等内容的分析评价;(4)核心企业对原材料的需求总量,原材料的来源分布、流通周期、价值等要素分析;(5)核心企业是否愿意为上游农业客户提供有效担保,在我行开立专门账户,并缴存相应比例的保证金;(6)核心企业对上游农业客户提供的可交易产权反担保的价值确定及处置能力的分析。

2、对上游农业客户的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上游农业客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养殖、种植等)所需投入资金量分析;(2)上游农业客户所需购买生产经营使用农机具的价值分析;(3)上游农业客户的生产周期、结算方式、可承受利率成本分析;(4)是否可提供相应的可抵押的林权、土地经营权、水域滩涂养殖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作为抵押等担保或反担保措施。(5)上游农业客户一般由核心企业提供名单,并对其养殖种植能力、信用程度、合作关系表示认可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3、对各地政府支农政策的配置程度进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1)当地政府有何惠农支农的具体措施,是否愿意出面主导或协助对上游农业客户的融资,并在客户增信、提供担保、建立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等方面采取措施。(2)在林权、土地经营权、水域滩涂养殖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确权等可交易产权的政策在当地的执行程度,各项产权的交易登记机构有无障碍等。

(三)组织申报综合授信评审工作

在完成一户一策的方案制定后,省行作为该项业务的有权审批行,可以分批次安排涉农产业链综合授信的集中评审会议,待会议审定通过后,经办机构可以在完成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合同文本签订、抵押质押手续完备后进行贷款发放。

 三、风险控制思路

(一)合理测算上游农业客户的承贷量

商业银行给予上游农业客户的承贷量需综合考虑农业客户实际资金需求、还款来源以及担保抵押方式;与核心企业的订单量、合作时间、历史交易情况、资金周转次数、付款方式;农业客户种植养殖的不同产品品种规模、能力、周转期间、技术水平、装备水平、卫生检疫水平;提供抵押担保可交易产权流转价值等因素确定承贷量上限。

原则上,从事种植业的农业客户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农业生产经营所需投入资金的70%;用于购买生产经营所需农机具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所购农机具总价的50%;其他农业客户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所需投入资金的60%

(二)对可交易产权进行合理评估和抵押登记

一是要明确农业客户的土地经营(使用)权、林权、水域滩涂养殖权、海域使用权、集体股权等可交易产权的实现途径;二是要对相关产权进行价值评估;三是要确定相应可交易产权的抵押流程、手续;四是确定核心企业对可交易产权的价值认可及相应抵押率设定;五是对可交易产权的抵押担保方式及其对核心企业设定的反担保,需经有权机构登记确认。

(三)加强与当地政府的合作

借鉴小微企业“助保贷”模式,积极加强与当地政府的沟通。互动和谈判,建立类似“助保金池”或“风险补偿金”模式,争取核心企业缴纳的担保、农业客户的抵押及反担保和政府的配套补偿机制对融资的覆盖程度,降低贷款风险。

(四)做好资金的封闭运作管理

该类融资原则上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实行封闭管理。原则上融资资金应划转到农业客户签订购销合同的账户,并严格账户资金支付管理。融资资金必须用于合同的约定用途。由于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条件或事先无法确定交易对手的,可采用自主支付方式,但必须将款项转入指定的结算账户,严禁以现金方式发放贷款,确保资金发放给真实的农业客户用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支付贷款资金,可采取自助支付方式。

农产品销售资金应优先用于偿还融资款,对于以企业支付的结算款作为还款来源的,结算款由企业委托经办行向农户在经办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划转,以便于经办行及时扣划融资本息。

(五)做好后评估评价及贷后管理工作

在贷款发放后,要做好后评估评价工作,贷款回收后做好效益测算。对期间出现风险的问题,要逐户调度产生原因,制定化解风险预案。原则上,贷款发放后2个月内经办机构要完成首次实地回访;应根据借款人从事生产经营项目的周期特点、借款人资信、担保方式、贷款金额、经营风险状况等确定贷后实地检查频率。原则上种植业每半年至少1次实地检查,养殖业每3个月至少1次实地检查。2个月内经办机构要完成首次实地回访;应根据借款人从事生产经营项目的周期特点、借款人资信、担保方式、贷款金额、经营风险状况等确定贷后实地检查频率。原则上种植业每半年至少1次实地检查,养殖业每3个月至少1次实地检查。

( 作者单位:建设银行山东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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