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背景下的法制创新研究

作者:唐延宏  来源:  日期:2017年6月16日

一、知识经济与法制创新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格局深度调整,世界正在迈向一个崭新的知识经济时代。对正处于结构调整阵痛期、增长速度换挡期的中国来说,国际形势错综复杂,国内改革发展任务极为繁重。只有通过创新,以更加完善的法律规范经济的发展,才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才能更好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才能营造一个和谐的圆梦环境。

(一)知识经济概述及定义

所谓知识经济(Knowledge Economy),从字面意义上来看,是知识的或者知识化的经济;从本质上来看,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从内涵来看,是直接依赖于知识和信息的生产、传播和应用实现增长的经济;从特征上来看,它以第三次科技革命为契机,以世界市场为依托,以信息产业为核心的高科技产业为支柱,以掌握和运用知识的脑力劳动者为主力军,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形态。

(二)法制概述及与知识经济的关系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社会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与乡规民约、民俗风情、伦理道德等非正式的社会规范相比,法制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由国家创制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相对稳定的规则体系和行为规范;法律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社会发展导致阶级的出现,这是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

知识作为知识经济中的基础性生产要素,其生产、流通、交换和分配等经济关系在社会生活中不断重复出现,迫使国家必须要将其中重要的规则在法律中加以体现和反映。从广义上说,知识经济的影响体现在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刑法、程序法、国际法等法律的各个方面。从狭义上说,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的核心问题。所谓知识产权,就是知识产品所有人对其所创作的科技、文化、工商业领域的智力成果及其它相关成就依法享有的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成果,比如技术发明、文艺作品,商业活动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这些都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传统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因此,与知识经济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以著作法、专利法、商标法三大基础法律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相关法律制度上。本文将从狭义的观点出发,从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制度及运行机制着手,探索以法制创新促进知识经济发展的新路径。

二、我国与其他国家相关法律体系的比较分析及存在问题分析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相继颁布实施了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涵盖知识产权保护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与之前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相比,如今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有了较大完善,单行法已始成规模,形成了门类较齐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执法、司法、专利申请、商标保护等方面也都取得了较大的成绩,整体发展趋势是好的,但现实运行结果尚未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标任务。知识产权整体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并且与科技、经济和外贸等相脱节,造成大量科技创新资源的浪费。在知识产权竞争能力上,特别是在参与国际竞争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上,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从专利来看,我国企业申请的专利数量与发达国家相比甚少;从商标来看,商标注册量少,不少驰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知识产权流失相当严重,我国与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方面还存在巨大的差距。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法律制度体系不完备。入世之后,虽然相应地完成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一些相关法律的修订,国务院颁布实施了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也公布施行了多项具体的司法解释,但与国际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整体体系还是不够体系化、系统化。向比较国外《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家庭娱乐与版权法》、《可观赏艺术作品作者权利法》等类似的法律,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制定。

(二)保护范围有限。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新的技术领域不断涌现,一些高新技术的出现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现有的知识产权法规定的范围已经不能满足新出现的技术领域。虽然这些新的技术也受到很多争议,例如生物技术中克隆等,这些新技术是否应该受法律保护,怎么保护,都是难以解决的问题。

(三)管理机关的统筹协调能力较弱。从主管机关来看,商标、专利、著作权分属于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知识产权保护主管机构的多元化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执法效率和相互协调性的缺乏。从法律程序来看,在专利、商标等的申请、审查、注册和授权以及授权后的有关法律相对繁杂,不够统一。从管理人员来看,负责管理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工商、新闻出版、文化、专利、海关和公安等部门人员的素能层次不齐,很难较高的开展和协调工作,使得知识产权的整体管理机制较为混乱。

三、促进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创新的建议

当前中国发展的主线是全面深化改革,改革总是和创新联系在一起,没有创新就没有改革。在知识产权法制方面,相较于改革开放初期的被动情形,政府已经逐步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开始迈入主动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新时期。但是,要建立起完善的现代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依然任重道远。

(一)创新发展,提高国家的综合竞争力

法制创新作为我国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必须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知识产权法制创新作为法制创新的重要方面,关系到我国在知识经济大潮中的角色和地位,没有雄厚的经济实力作保障,知识产权法制创新只能成为空谈。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知识经济是一种创新经济,创新是知识经济发展的原动力。当前,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自主创新能力还不够强,科技体制机制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竞争的要求不相适应。知识经济的大潮给我国发展带来巨大的战略机遇,也带来严峻挑战,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不断推动自主创新,促进社会产业结构的转型,积极建立国家创新体系,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掌握先机。

(二)积极主动,推动知识产权法制创新与世界接轨

不可否认,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规则主要反映发达国家的利益,发展中国家一直在为建立合理公正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而努力。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创新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积极参与国际协商,与世界接轨。首先要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之间的协调,依照国际规则,结合中国的经济、科技与文化的发展水平,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规范。其次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团结广大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新规则活动,防止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把自己的标准作为国际标准强制推行

(三)依托法治中国建设,以法治促知识产权法制创新

建设法治中国的“法治”是全面的法治,是大法治,不仅涵盖了法治理念的更新、法律制度实施的创新,当然也包括法律制度的发展更迭等方面。依托法治中国建设,促进知识产权法制创新,首先在于如何使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具体化并深入人心。

1、从大处着手,积极落实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科技支撑是经济发展的根本保证,知识产权是科技支撑的关键环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增强国家综合竞争能力的战略选择。20086月,中国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高度概括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实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我国有关经济、贸易制度统筹,构建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布局。

2、推进反腐法治化进程,优化知识产权法制创新环境

观察十八大以来的反腐历程,在“打虎拍蝇”的高压态势下,反腐热度持续不减,腐败问题受到“零容忍”的严厉查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没有成为一句空话。但是不可否认,在知识经济时代的今天,腐败官员依然存在,贪腐行为变得越来越隐蔽化,腐败行为与商业贿赂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权力与垄断相伴而生,公权力的干预,使得制假售价、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等现象屡禁未止,大大增加了知识产权的保护的难度。中介机构与相关业务部门也存在利益交换的问题,优化法制服务,为知识产权法制创新提供了一个更加和谐的环境。

3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奠定知识产权法制创新的智力基础

中国以往的法学教育并未认真区分职业对象的不同,培养方式粗放,培养的人才大多不能适应法律职业的特殊需要,教育与就业脱节,人才浪费与缺位并存。知识经济的发展对法律人才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知识经济下,中国的发展迫切需要既懂法律内容,又懂法律实践,同时具有较强的跨文化交流能力的高素质法律人才。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完善的在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能否培养一批高素质、现代化的知识产权法律人才。因此,充分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法律人才培养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司法人才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能力培训,重构中国法律人才培养的新模式,为中国法治建设和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服务。

(四)全方位、多举措,深化知识产权法制创新

知识经济在全球范围内的纵深发展,要求我们必须在总结原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运行的基础上,实事求是,以知识产权法制创新促进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知识产权法制创新并不遥远,依法审理好每一个案件,规范好相关的社会和法律关系,树立起相关的裁判标准,充分显示公平和正义,这就做到了创新。

1树立案例意识,推进立法创新

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判例法和成文法都曾占据过主导地位,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则占统治地位的是两者兼容的混合法。战国时期荀子《荀子肪馈酚性疲骸坝蟹ㄕ咭苑ㄐ校薹ㄕ咭岳嗑伲∫病!币馑季褪牵诜捎忻魅饭娑ǖ那榭鱿拢凑辗晒娑ń饩觯挥蟹晒娑ǖ幕蛘叻晒娑ú幻魅返那榭鱿拢凑障嗨频陌咐饩觯饩褪撬痉ㄉ罄戆讣脑颉3晌姆ê团欣南嗷ゲ钩涫侵谢ㄏ档拇常庖彩侵谢ㄏ档挠诺阒弧T谥毒玫奶跫拢诩坛兄泄晌幕谋就磷试吹幕∩洗葱拢园咐ㄍ晟浦恫ǚ桑ü湫桶咐牟么Γ植沽⒎ǖ娜甭夥商跷慕┗睦Ь常型鼻胺ㄖ谓ㄉ杩粝M啊?/span>

2、突出中国特色,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

中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执法实行的是“行政保护 司法保护”的“双轨制”,即对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和其它假冒行为,被侵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中有执法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如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版权局等)投诉,请求对侵权或假冒行为进行查处,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总体来说,“双轨制”是鉴于中国侵权现象比较严重而刑事救济力量过于单薄的特殊国情下制定的,通过行政执法来补充知识产权执法体制,是为了尽快适应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宜之策。就现阶段中国的国情来看,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不是立即取消,而是尚待加强。要进一步完善组织建设,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构,对知识产权的统一协调和管理,从而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3、公正司法,促进知识产权审判的创新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对知识产权法律应用乃至整个人民司法工作的纲领性要求。对于知识产权执法和司法部门来说,办好每一个案件,必须体现公平和正义,这是创新的目标,也是创新的内容和创新的要义。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案件中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可避免的存在灰色地带或模糊区域,甚至空白,在适用时遇到困难,需要创造性地明晰法律规则,从情理和法理上完善或创设法律规则。即使法律依据充分、明确,在法律应用时也可以通过创新,在充分保障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的同时,扩大办案效果,实现更好的办案规模示范效应。

4创新宣传教育手段,提高国民知识产权意识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础性工作。我国已经基本确立了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要让这些法律法规真正发挥作用,前提就是公民对它的认同感。加强对民众和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宣传,是整个知识产权保护得以实现的社会基础。只有广大民众彻底改变了漠视侵权的行为,企业真正重视了专利、发明的申请,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才真正达到理想状态。在新的形势下,强化知识产权意识要改变传统的方式单一,内容重复的普法教育,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综合运用公众宣传、专题培训、基础教育等多种形式,宣传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使公众能够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自觉地遵守法律规范。

作者单位:济宁是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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