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处理所涉法律及其应用浅析

作者:薛喜明  来源:  日期:2017年6月16日

一、引言

安全事故在施工企业工程项目中较为多发,本文从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方面进行剖析,站在施工单位立场,从分包合同的合法性、安全事故责任分担、合同条款的法律约束、有效证据归档的角度阐述如何规避安全事故带来的法律风险。

二、施工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

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表面上看,是由于单位资质、从业人员资格缺失,安全人员配备不足,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力,履行职责不严格,安全管理失控等因素导致事故的发生。究其根本,则是由于频频出现的各种违法分包、转包、肢解发包和以劳务分包为名的工程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导致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主体行为不规范,权利义务不清,职责履行不到位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频发的源头。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系列法律法规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处罚措施是较为严厉的。除依法给予罚款、吊销执业证书、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业整顿、停止执业等相应行政处罚外,还会限制招投标扩大市场等相应的行政管理措施。如此严重的惩戒,各施工企业多采用表面合法的劳务分包合同及肢解合同发方式,以规避转包或违法分包带来的法律风险。

三、分包合同的合法性                                 

分包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进行施工的行为。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部分发包给劳务承包人完成的行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五条、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及《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规定了两类分包的合法性法律特征:

   (一)分包工程的承包人主体必须适格。主体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其承揽的业务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无资质、借用资质、挂靠、超越资质等级等行为都是违法分包行为。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

(二)分包标的法定,并符合法定程序。专业分包应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且必须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并自行完成承包的工程。 将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或者将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及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都是违法的。通过合作、联营等形式,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视为转包;

 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是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其发包的是施工劳务而非分部分项工程,劳务分包与建设单位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总承包人或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发包劳务,无须经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的同意。劳务发包人及承包人的权利义务通过劳务合同约定。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必须对承包的工程进行组织管理,并在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组成人员应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通过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或社会养老保险险关系确认);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若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而不履行管理义务的,视为转包。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必须负责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通过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

 劳务分包单位只计取劳务作业费用无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有工程款或劳务费拨付关系(支付凭证证明,单位名称相符)。

    以上是确认分包关系的必要条件,即使签订合同名义上符合分包法律关系特征,但实际履行中与以上特征相悖,都不是合法的分包关系。

 四、安全事故的责任分担

责任的划分与违法行为相衡相当。《建筑法》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的规定明确了责任划分:“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对于劳务分包的施工组的生产安全,总承包人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如果劳务分包合同是有效的,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办。如果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对于无效的劳务分包合同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应由总承包方来承担责任。”

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情况往往错综复杂。比如用表面合法的形式掩盖实质违法行为,肢解工程分包、名称为劳务分包合同或施工协议,但内容却仍然是工程转包、分包,结算的是工程款,总包人只收取管理费的合同等,导致法律关系盘根错节,责任主体定位不清等。

理清事故责任分担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明析法律关系,明确责任主体。

根据上述分包行为的法律特征确定是否存在分包关系,专业分包抑或劳务分包(两者承担责任的主体及依据有差别),分包合法与否;合法的分包行为,总包及分包方对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并根据签订合同中对安全权利义务约定情况细分主次责任的承担方。违法分包,总承包方负主要责任(行为导致事故的直接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分包方负次要责任(行为不一定导致事故的发生,但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起重要作用或间接作用); 

   (二)因果、公平公正原则。

有因果关系才能认定追责,行为不是引起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则不能定责;定责必须与其责任大小相当,处理要公平公正。例如总承包方与分包方在同一施工现场发生塔吊碰撞的,总承包方负主要责任,但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生塔吊碰撞的,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负主要责任。《建筑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有详细规定。

 五、合同条款的法律约束

分包给个人或者没有资质条件的劳务队伍等低级错误已经不多见,但挂靠相当普遍、再分包也时有发生。如何规避?除了选好信誉好的队伍外,提高对合同条款法律约束力的认知是重中之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受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调整建设施工合同的强制性规范就有六十多条,但这多属于行政管理规范,如有违反则受到行政处罚并不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建设施工合同实质属于特殊形式的承揽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双方应严格遵守约定的权利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在合同权利义务具体约定中,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情况下做倾斜性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黑白合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那么法律确认备案合同的法律效力。所以施工单位在经营中应选择重信誉并合作良好的劳务队伍或者尽量避免签订此类合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有效证据归档

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安监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准备施工过程中所有相涉材料备查,包括证明合法分包材料和严格落实安全责任材料。

合法分包证明材料方面,主要关注签订主体适格,五证齐全、授权委托合法;全面履行合同,形成有效规范签认,保留履行原始证据;对于合同中关于工伤保险的约定,委托分包商参保,民工工伤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保单复印留存。

落实安全责任证据材料方面,从业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持证上岗、方案交底、安全警示、安全防护、劳务作业人员等全面落实,过程中注意细节。比如安全技术交底、专项施工方案交底需要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做详细说明,并双方签字确认等。

七、结束语

安全事故发生后,任何找寻法律漏洞,游走灰色地带都是徒劳的,依法合规的做好分包合同及队伍管理,强化过程督控和安全履责是关键,这体现在日常工作的过程和细节当中。

(作者单位: 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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