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和谐机制

作者:王蕾  来源:  日期:2017年6月16日

劳动关系是社会中最重要、最基础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荀子说:“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意思是“和”能够团结统一力量,从而变得强大,战胜万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实现我国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工程。随着法治社会的推动,企业员工维权意识增强,集团企业劳动用工形式多样化,导致传统劳动关系矛盾不断突显,新型劳动劳动争议案件日益增多,劳动关系管理问题的讨论热度在企业管理中不断提高。根据目前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现状,我将对本企业的和谐劳动关系构建提出几点优化建议。

一、依法用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提高企业管理者法律风险意识,加强劳动关系管理的知识技能学习,做到事前全面环环预防、事中依法有效留痕,每项工作形成证据链,避免出现日后在劳动纠纷中出现企业提供证据不足,职工处理结果不服的情形发生。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劳动合同,保障企业和劳动者的权益。企业可以根据职工工作岗位的不同,结合单位目前管理现状,在通用劳动合同条例下编制针对不同岗位的劳动合同,在法律上最大限度争取企业用工应享有的权利。

同时,除了劳动合同管理的基本手段外,应遵循当事人回避原则,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其本人劳动合同应交由具备相应管理权限的部门进行管理,防止本人劳动合同被自行篡改、离职销毁追诉等恶劣情形发生,避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保持工会独立性,加强工会组织参与力度。

工会是企业经营管理中是重要的劳资关系主体之一,在调解劳动矛盾纠纷,稳定企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工会法》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即工会组织成立目的是通过集体力量帮助劳动者争取个体权益。但目前,大部分企业的工会组织由上级工会或者党政部门组建,工会代表多由上级圈定,从而缺少了工会组织的独立性和代表性。这种由上级组织组建并圈定代表的工会在职能上是缺失的,上级单位的决定对工会影响较大。

同时,工会组织在劳动用工方面参与力度不够,未能分发挥工会作用。在企业管理中,涉及制定企业经营方针或设计职工管理制度等方面更多体现行政管理者意志。而《劳动合同法》中要求工会要依法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制定、修改或者决定进行协商,并监督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实施。《劳动合同法》中第六条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工会要依法参与和监督用人单位的经济性裁员、监督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督促用人单位纠正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我们应当充分发挥工会力量,加强工会组织的参与性、提高工会监督力度、加重工会话语权。工会应根据《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制度要求,全面依法参与企业管理的各项工作环节,确保职工意识的伸张,保障职工利益。

三、搭建劳资关系沟通平台,拓宽职工诉求渠道。

企业管理者应积极搭建劳资关系沟通平台,比如电话、微信、信箱、工会主席接待日等,以多种形式拓宽职工诉求渠道,加强企业管理者与职工的密切联系,全面掌握在劳动关系中可能存在的一切不稳定因素。通过预警、预测、预审、预报等一系列工作,及早掌握职工思想动态,预测职工可能发生的争议行为,工会应联同相关部门对争议事件进行调查,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多种应对方案,并将劳动争议事件及预案报送上级领导。同时,劳动争议事件处理决策下达后,工会要积极争取职工对处理结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要将未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扼杀在萌芽中,已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及时协商解决,将对企业的影响和经济损失降低到最小。

四、建立集体协商专业化队伍,提高协商成效。

集体协商是协调劳动关系的基础性工作。由于企业职工代表在经济上依附于企业,当出现问题时,职工不敢反映,也就不能够代表基层管理者、工人们去争取利益。另外,在管理层级较多的国企业中,劳资双方信息并不能做到完全对称,造成集体协商结果最终沦为企业决定。同时,企业缺少协商谈判的专业人才,参与集体协商工作的人员可能对法律法规、业务知识了解并不全面,在集体协商中不能够有效引导劳动者谈判方向和内容,致使集体协商谈判过程成效不高,协商结果不令人满意。

企业应完善集体协商机制,加强宣贯民主管理思想,鼓励职工真实表达诉求想法,使用协商谈判内容公平、公正、客观。同时,组建集体协商的专业化队伍,提高参与人员整体素质和谈判水平,提高集体协商谈判结果的合理性和过程的高效性。

五、建立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

目前,很多外企都建立了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对国有企业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下设劳动纠纷调解办公室,办公室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法律事务部人员构成,职工的诉求和不满也可以通过劳动纠纷调解办公室主动进行反映。

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职责:(一)听取办公室汇报,主动调解处理劳动争议,解决争端。(二)联动调解。调动调解员及有关单位部门相互配合,完成调解任务。(三)启动诉讼程序。对调解无效,或事后拒不履行调解人员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四)开展普法教育与法制宣传。(五)加强、维护相关外联部门工作。

劳动纠纷调解办公室职责:(一)开展工作例会。研究调解工作中疑难纠纷,总结上期工作情况,安排本工作计划。(二)组织学习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提高调解员工作能力,增强服务观念。(三)请示汇报。突发事件等重大矛盾纠纷要及时上报调解委员会,并采取对应措施(四)回访排查。了解调解质量效果,监督调解后执行情况,巩固调解效果。(五)登记备案。建立劳动纠纷调解登记簿,做好归档工作。

企业培训中心要加强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办公室成员的培训,通过学习研讨、情景模拟、经验分享等形式加强学习和交流,提高纠纷调解员对各类劳动争议纠纷的应对能力。

六、定期进行职工满意度调查,保障和谐劳动关系运行。

职工满意度调查可以直接真实地反映企业劳动关系目前运行状况,同时对工会来说也是集体协商机制成效的体现。

首先,调查问卷可以起到监督和预防劳资关系纠纷的作用。通过职工满意度调查及时了解职工思想动态,为企业的劳动关系管理提供参考,预防劳动争议纠纷的发生。其次,调查问卷改善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作用。职工满意度调查能够帮助企业发现在劳动关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再次多次问卷调查来检验改革成效。第三,职工在参与调查问卷可以加强对企业组织文化、价值观念、道德标准的认同感。

职工满意度调查问卷内容应具有时效性和广泛性,可以就薪酬福利满意度、制度民主程序满意度、工作环境满意度、工作成就感、晋升机制满意度、劳动争议纠纷处理结果满意度等内容进行展开。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关系法律体系逐步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日渐完善,职工诉求渠道变得通畅,劳动关系基本上和谐稳定。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劳动关系主体利益越来越多元化,复杂化,企业的用工形式也变得灵活多样,传统劳动矛盾突出,新型劳动争议纠纷不断呈现,企业如何在新形势下,准确解读法律法规条文,有效将法律制度运动到调解劳动关系矛盾中去,保障职工权益,实现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需要企业在和促进谐劳动关系管理问题的道路上继续学习和探索。

     (作者单位: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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